检验检查--受检者须知
发布时间:2024-06-05 人气:0
受检者须知
根据国务院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》文件规定,进行放射检查时,检者及陪伴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:
1.请在病例详实填写联系电话和住址,以便及时与您取得联系。
2.下列情况者必须于检查前告知工作人员:(1)有药物过敏史,心、肝、肾功能不良,甲状腺功能亢进及手术史者;(2)已怀孕或有可能怀孕者。
3.检查前请务必将检查部位的所有金属饰物及膏药等物取下,以免影响检查的准确性。
4.检查过程中请勿移动身体,并配合医生的口令做好相应动作。
5.婴幼儿、孕妇(尤其怀孕初期三个月内)以及有生育能力者放射检查时,采取以“拍片为主”的原则,尽量采取必要的防护。
6.孕妇及准备受孕的妇女能用其他检查手段者,应避免做放射检查。
7.为了您的身体健康,在进行放射检查时,请您自觉带上受检者防护用品。
8.对受检者非头照部位要配合医务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品。
9.在透视及拍片时,其他人员勿停留在放射检查室内,避免受到不必要的照射。
10.陪伴人员要扶持受检者时,也应穿戴好防护用品,以免受照。
11.机房门外的警示灯亮时,请勿进入机房内,以免受到不必要的照射。